男朋友为还贷找人借的款,我竟然得一起还?
恋爱的时候因为关系亲密,很多人在处理金钱问题上就比较随意了。星火同光小编听说过这样一件事:
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贷款贷了6万元,但是迟迟没还上,后来找朋友朱先生借了6万元去还贷。但是李先生写完借据以后就失踪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找到了李先生的女友王女士,王女士在借据上补记了“借条债务属实,该债务我愿承担”的内容。后来朱先生就向王女士催要借款,王女士拒绝帮忙还钱。王先生就把他们告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王女士向法院辩称,虽然自己在借据上签字要偿还男友的债务,但他俩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义务为他偿债,李先生欠钱应该由他自己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行为就导致她的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所以最终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
哪怕两个人不是夫妻关系,也不要在借条上轻易签名,因为借条上的签名可是代表着身份的。
一般来说,借条上会有三种人的签名: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借款人就不用说了,肯定是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上述事情中提到的王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并且还说“借条债务属实,该债务我愿承担”,这就等于要加入这笔债务,成为共同借款人。因为她并不是这笔借款的保证人和见证人。
可以说她小瞧了这个签名的作用和法律后果,虽然她和借款人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共同借款人进行身份限制,在借条、贷款合同上一起签名,或者在上面补记“自己愿意承担债务”等内容,都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