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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四种情况认定为“首套”

发布日期:2024-10-26 10:48:47     浏览次数:138

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对贷款办理、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在住房套数核定上,该细则规定: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二)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之前,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一是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二是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该通知还提出,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同时要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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