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四种情况认定为“首套”
发布日期:2024-10-26 10:48:47 浏览次数:138
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对贷款办理、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在住房套数核定上,该细则规定: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二)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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