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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贷款简讯两则

发布日期:2021-12-30 01:55:28     浏览次数:335

1、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12月28日宣布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被废止的通知中显示,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区税务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9日举行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人毛红军透露,截至11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9.45万亿元。

 

截至11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9.45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8.73万亿元,同比增速24.13%,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2.7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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