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并非越低越好
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才是真正的利率市场化,目前看来要迈出这一步还很遥远。
利率就是资金价格,资金的收益率本质上应该与全社会的收益率相符,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出现问题。但是作为一种资金,在金融机构和借贷者的谈判中,最主要的是风险定价。
按照风险高者价格高的原则,如果金融机构愿意出借,借贷者愿意借,那么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这个利率就是市场化的利率,就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这里有一个市场失灵的地方,就是机构往往只考虑短期的收益。机构往往过于乐观。而借钱者由于应急,或者由于对自身的还款能力估计不足,就可能签订一个不是充分反应风险收益的合同。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中,往往银行由于资金过多,会给某些优质企业提供成本过低的利率,而这些企业资金用途不够,再将这些资金拿去购买更高利率的产品或者去放高利贷;或者一些消费金融机构给一些风险较高的借贷者发放了过高利率的贷款。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市场失灵的情况,这时候就要有政府在外部进行规制。然而,政府介入对于市场而言,确实非常难的。
其实,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问题,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消费融资供给不足,因为所有的资金都是来源于银行,银行将有限的资金都给了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而且这些资金的利率成本都很低,他们再把剩余的资金出借给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金融的时候,利率自然不会就很高。
市场的事情还是应该交给市场去做,政府规制的应该是市场容易失灵的部分。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就是社会上低收入高风险的客户,他们借钱的时候,利率上限应该以多少为红线,这应该是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基本精神。